每年4、5月为使用牌照税及房屋税的缴纳期间,常有纳税人拿着过期缴款书到税务局主张未合法送达,要求重新开立缴款书,经探究后发现多数为纳税人因上班不在家,而缴款书已于开征前寄送,交由同住家人签收,此时即发生送达之效力,即使代收人未交付或未如期交付给纳税人本人,仍不影响缴款书已合法送达之效力,逾期未缴纳仍需加征滞纳金,逾缴纳期限后30日未缴还会移送强制执行。
新竹市税务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规定,缴款书送达的方式并不限于纳税人本人签收,如果纳税人本人不在应送达处所,可以将缴款书交由有辨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应送达处所之接收邮件人员代为签收;如无法由纳税人本人签收或其他人员代收,也可以寄存于送达地之邮政机关;另纳税人如有应送达处所不明之情形时,则可登载公告以为公示送达,同样为合法送达。
税务局提醒纳税人,缴款书的送达方式有很多种,未亲自收取并不表示缴款书未合法送达,请纳税人依规定期限内完纳税捐,以免逾期缴纳被加征最高10%的滞纳金,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