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于2020年5月21日向我局提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许可”申请,规划在固始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东南方464米远处建设固始建业天明未来城项目,信阳市气象局受理初审,完成现场核查,出具了不予同意的初审意见。2020年6月23日报送我单位,经审核:

1.申请事项不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2.申请事项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第3.1.2条规定。

该项目建设将对固始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造成破坏,决定对其中6幢建筑不准予你单位取得该项许可。

在固始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搬离现址(固始县城西岳桥社区S204省道路西)后本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政府或中国气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