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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迁建淮阳国家气象观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迁建淮阳国家气象观测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号:豫4200602201709300005),经现场核查、专家评估和材料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条、国务院《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十八条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本行政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你单位于2020年5月21日向我局提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
你单位于2020年5月21日向我局提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许可”申请,规划在固始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东南方464米远处建设固始建业天明未来城项目,信阳市气象局受理初审,完成现场核查,出具了不予同意的初审意见。2020年6月23日报送我单位,经审核: 1.申请事项不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2.申请事项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第3.1.2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