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贴者:2013年6月11日 上午2:04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6月11日 上午2:04 ]
财政部为落实保障人权及人民之工作权,参酌精神卫生法第22条及会计师法第6条第1项第4款规定,拟具“记账士法”第4条修正草案,报经行政院于今(6)日第3350次院会审查通过。
财政部说明,现行记账士法第4条第1项第4款规定,经公立医院证明有精神病者,不得充任记账士;已充任者,该部应撤销或废止其记账士证书。该规定对人民工作权之保障未尽周全,爰将上开规定修正为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状况违常,经主管机关委请2位以上相关专科医师咨询,并经主管机关认定不能执行业务者,不得充任记账士,以保障人民职业自由之权利,并兼顾受记账士协助记账及履行纳税义务之纳税义务人权益。
财政部表示,本修正草案业经行政院院会审查通过,行政院将于近期核转立法院审议,该部将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俾尽速完成修法程序,以落实宪法保障人民工作权之意旨。
社团法人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HsinChu County Certified Public Bookkeepers Gui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