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具就业意愿且经评估需要职业辅导评量服务之身心障碍者:
有就业或接受职业训练意愿,经评估需要职业辅导评量者。
依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需为其提供庇护性就业服务之个案,或已于庇护工场就业经评估。
不适合庇护性就业之个案。
医疗复健稳定,有就业意愿,经评估需要职业辅导评量者。
国民中学以上之应届毕业生,有就业意愿,经评估需要职业辅导评量者。
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之个案。
提供职业兴趣、性向及生理功能等各项深度评估。
职业辅导评量是一种专业的评估,运用晤谈、观察、标准化的测验及实际的情境评量与工作试做,来评估了解身心障碍者其就业优势与劣势、就业方向与所需的支持辅导策略,以作为后续就业安置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