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通知》 (苏房金〔2014〕66号)

(一)各分中心受理辖区内单位申请,并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2.填妥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申请表》。

3.当地社保机构出具的申请当月或上月《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结算表》。

4.能证实缴存证明所涵盖期间的单位用工(包括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形式的产线外包工等)和工资发放情况等证明材料(如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银行支付凭证等)。

5.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材料齐全后,分中心予以受理,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如发现申请企业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应要求单位立即整改。

申请企业有漏缴、少缴等欠缴情况的,应当补缴。一次补缴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批补缴,并出具书面承诺。

(三)对审核符合规定的企业,各分中心应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中心资金管理一处复审。

(四)资金管理一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报分管领导审签。通过后,由一处出具统一格式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加盖市中心公章;未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2.《关于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苏房金〔2020〕115号) 三、缴存证明出具 (一)单位在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出具缴存证明时,可以通过单位网上服务大厅办理,根据系统提示录入相关数据,上传材料,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二)业务受理地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缴存证明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中心职能处室在3个工作日内打印并加盖公章寄出。

l 办理机构及地点 市公积金服务大厅 单位网上业务系统(线上办理)

l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受理,8个工作日内办结。

l 办理时间 以公积金服务大厅对外公布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