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
1、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变更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相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2、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3、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能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相关;
4、有关部门或单位须是经正式确认的业务主管单位。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修改章程的原始会议纪要;
5、修改后的章程。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相关表格请在【表格下载】内下载,或直接打包下载: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表格.rar。收回原登记证书正、副本。
4、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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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办非企业单位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原始会议纪要;
6、对原法定代表人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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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的原始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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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办非企业单位决定变更开办资金的原始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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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办非企业单位决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原始会议纪要;
5、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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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和开办资金,同时修改章程的,还应提交修改后章程(一式三份)。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的材料必须齐全、合法、有效,方能正式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