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1年10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硫化工序产生的废气应由加装软帘的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碱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通过排放筒排放。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4台平板硫化机正在生产,硫化工序配套的布袋除尘器+碱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未正常运行,生产车间有一扇门与一扇窗户未关闭。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12月3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1〕4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1年12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1〕44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