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在向我部申请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时,提供了虚假的职称证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2年7月11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市罚告字[2012]第43号),并于2012年9月7日�w收到你的送达回证。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我部决定对你不予注册,并给予你警告且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ぷ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