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于 2022年12月06日提出在公里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申请。

经审查 ,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5条 规定的条件、标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准予你依法从事下列活动:

同意你单位在县道303线K12+925右侧设置开口,需破除现状边分带绿化,开口长约22.16米、宽约1.85米、面积约41平方米。施工时间自许可之日起30日内,许可期限为2022年12月06日至2023年12月05日。

实施本许可事项,涉及占用公路路产的赔补偿费用,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申请表上邮箱查收相关交款通知书并缴纳相关费用。

如在确定的时间内未按许可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将撤销本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