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读修正通过所得税法部分条文,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申报规定也跟进修正。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指出,营利事业办理107年度暂缴申报时,如采用试算申报,首先要注意的重点就是,应以修正后税率20%或18%,计算应纳暂缴税额。
107年度营所税暂缴申报及缴纳税款期间,为今年9月1日至10月1日止。
国税局官员说,公司可以有两种选择方式,除了可选择以上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应纳税额的二分之一,为暂缴税额之外,也可以采试算申报的方式,来处理。
国税局官员强调,由于今年2月,已修正公布所得税法,107年度营所税税率由原本的17%,向上调高为20%,不过,如果全年课税所得额超过12万元、未逾50万元者,适用税率为18%,营利事业在采试算申报时,应注意适用税率所出现的变动。
举例来说,甲公司试算107年度前半年课税所得为20万元,换算全年课税所得额为40万元,并未超过50万元的门槛,因此,营业税率以18%计,计算应纳暂缴税额为36000元。
而乙公司前半年课税所得额则为40万元,换算为全年课税所得额为80万元,则应适用20%税率,计算应纳暂缴税额为80000元。
台北国税局提醒业者,公司107年度暂缴申报如采试算申报,计算暂缴税额除了要注意适用20%或18%税率之外,也要留意,必须是以换算后的“全年”课税所得额,有无超过50万元,作为为判断的基准,而非只看前半年的数据。业者申报时不要弄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