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在红花岗区**镇**村**组修建的房屋,层数一层,建筑面积160平方米,砖混结构。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修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影像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现认定属于违法建(构)筑物。
我局于2018年9月6日向你送达《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2018)遵综执01字第133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对上述违法建筑予以自行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我局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