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交情形→如备注或使用情形栏所示●
1‧21958建号建物拍定后点交。民国111年2月17日现场查封时,债务人配偶在场表示系由债务人自行居住使用,并无出租或出借他人。惟现在实际情形如何,仍请应买人自行查明注意。
2‧依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债权人分别于111年3月21、22日陈报,21958建号配赋之停车位编号地下一楼9、17号,皆为债务人自行使用,无出租或出借他人。停车位部分系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权应有部分,应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协议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点交。惟现在实际情形如何,仍请应买人自行查明注意。
3‧投标人应自行查明债务人有无积欠管理费,并注意拍定后民法第826条之1第3项规定之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