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老师于初聘期间曾办理留职停薪,至新学年度时是否仍应以初聘订定其聘期?
Q:王老师(化名)为狮子国小初聘教师。其于初聘期间曾留职停薪,无教师法第十四条各款之情事。王老师于新学年度学校教评会审查聘任案时是否应重新以初聘订定其聘期?
依 教育部86.6.3台(86)人(一)字第86056891号函,所称教师留职停薪期间因未实际在学校任教,服务,尚不得计入服务年资。然而依教师法施行 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初聘,系指实习教师或合格教师接受学校第一次聘约或离职后重新接受学校聘约者。”同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续聘,系指 合格教师经学校初聘后,在同一学校继续接受聘约者。”是以,王老师于初聘期间向狮子国小办理留职停薪,于聘约届满后,依上开规定,应以续聘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