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聘雇未经许可、许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请聘雇之外国人。

二、以本人名义聘雇外国人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雇之外国人从事许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经许可,指派所聘雇从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八款至第十款规定工作之外国人变更工作场所。

五、未依规定安排所聘雇之外国人接受健康检查或未依规定将健康检查结果函报卫生主管机关。

六、因聘雇外国人致生解雇或资遣本国劳工之结果。

七、对所聘雇之外国人以**胁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强制其从事劳动。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雇外国人之护照、居留证件或财物。

九、其他违反本法或依本法所发布之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