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本厅岗位责任体系,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在本厅机关主要业务工作岗位建立A、B角工作制度。

第二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应根据工作职责和内部分工明确各项工作的A、B角承办人,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A、B角承办人名单报厅办公室备案,承办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备。

第三条 A、B角承办人应由公务员担任,A角为主办人,B角为协办人。A角离岗时,B角为主办人。A、B角互相监督,分别对本人主办的事项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A、B角承办人应当熟练掌握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标准、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及相关要求,具备胜任该岗位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五条 担负行政审批、婚姻、收养登记,**接待等对外服务的工作岗位A、B角承办人应当保证一人在岗。因特殊情况需要同时离岗时,处室(局)负责人应指定本处室(局)公务员代行职责。

第六条 因A、B角承办人无故离岗缺位、相互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七条 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厅机关A、B角工作制度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