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转规范16.6.4节规定:电厂人员训练必须符合或超越ANS3.1-1981,第5.5节之要求。
2.ANS 3.1-1981,第5.5节对电厂员工训练之要求:
(1)训练计划应经由非直接负责训练之厂内专家或常设委员会委员每年一次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训练计划内容、品质、适切性及训练考试难度、评分标准等。
(3)所有受雇于电厂内工作人员均需依工作需要接受下列八项训练课程:
b.工作相关之程序书、知识教育。
1.核三厂违反运转规范(上述第2.a,2.b项)之要求,每年训练计划未由非直接负责训练之厂内专家或常设委员会委员进行评审,以致因无明确评鉴制度,使每年训练计划执行结果如有缺失,均不能适时修正改善。
2.核三厂大修期间,虽安排有“大修或检修支援人员训练”课程,但课程内容未完全符合运转规范(上述第2.c项)要求(例如无防火计划),且有部分承包工人未接受上述训练即进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