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有一个疑问:“是不是签了DNR,就可以拒绝急救?”或者从医师的角度来说,问题就变成:“是不是就不能急救病人?”

我们今天就从急诊医师急救病人的观点,来跟大家讨论“是不是签了DNR就不能急救?”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先回归到法律的规定:目前于我国法律上明文规定可以拒绝拒绝急救的,就只有《安宁缓和医疗条例》,而在《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上面的规定是这么说的(第7条),

不施行心肺复苏术或维生医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由二位医师诊断确为末期病人。

二、应有意愿人签署之意愿书。但未成年人签署意愿书时,应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无法表达意愿时,则应由法定代理人签署意愿书。

前项第一款之医师,应具有相关专科医师资格。

也就是说,要能“不实行心肺复苏术”,必须有两个前提条件:第一,要是末期病人;第二,要有意愿书。这两条都要成立才有“资格”拒绝急救。其中第二点的意愿书就是说我们常说的DNR,但我们还需要一个条件,也就是“两位医师确诊为末期病人。法条的定义是指“指罹患严重伤病,经医师诊断认为不可治愈,且有医学上之证据,近期内病程进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讲白话一点,意思就是这个病人已经“非死不可”:没有方式可以去治疗、也没有办法可以避免他的死亡。只有“非死不可”的人,才可以拒绝急救。

也就是说,在你还没成为末期病人前,虽然可以签署DNR,但这份“拒绝急救同意书”当下是没有效力的。它要发生效力、可以允许医师真的不救你,就是在当你成为“末期病人”的那一刻。

(其实自己签的叫意愿书、家属签的才叫同意书,但这只是名词解释,临床意义并不重要)

例如:一个正常人,不是末期病人,所以要被急救;植物人,不是末期病人,也必须被急救;初期癌症病人,不是末期病人,也不能拒绝急救。自杀(在救得回来的情况),不是末期病人,也不能拒绝急救。所以并不是签了DNR就可以拒绝急救。

但这么说的话,难道若不是“非死不可”的人,就没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吗?没错,以目前的法律规定来说,的确是如此。你必须“非死不可”,才有权利决定死亡,而拒绝急救。如果不是“非死不可”的末期病人,就算签了DNR,你仍然要“被急救”。

法律规定是如此,但解套方式就是明年实行的“病人自主权利法”,我们下来再来谈“病人自主权利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