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犯罪轻微,而受短期自由刑宣告者,依刑法规定,在合于下列要件时,得声请准予易科罚金:

所犯之罪最重本刑(即对某种犯罪,法律规定其应科处的最高刑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者。

法院所宣告之刑为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

二、得易科罚金之案件,受刑人如出国未归,在远洋渔船作业或罹患重病经医师证明无法亲自到案办理者,得由受刑人之配偶、三亲等内血亲、二亲等内姻亲持确实之证明文件,代为声请。

三、本署对于易科罚金之声请,只须口头或书状提出,除经执行检察官认定,确因不执行所宣告之刑,难收矫正之效,或难以维持法秩序者,即得准许,如有请托关说行为,严予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