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被保险人加保期间最高60个月之月投保薪资予以平均计算;参加保险未满5年者,按其实际投保年资之平均月投保薪资计算。
按被保险人退保之当月起前3年之月投保薪资平均计算;参加保险未满3年者,按其实际投保年资之平均月投保薪资计算。
(三)、其他现金给付(如生育给付、伤病给付、失能一次金、加发20个月职灾失能补偿一次金、遗属津贴、加发10个月职灾死亡补偿一次金、丧葬津贴):
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之当月起前6个月之实际月投保薪资平均计算;其以日为给付单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资除以30计算。
(四)、同时受雇于二个以上投保单位者:
其普通事故保险给付之月投保薪资得合并计算,不得超过劳工保险投保薪资分级表最高1级。但连续加保未满30日者,不予合并计算(依新修正之劳工保险条例第19条第2项规定)。
(五)、被保险人在同一月份有二个以上月投保薪资时,于计算保险给付时,除依劳保条例第19条第2项规定合并计算者外,应以最高者为准,与其他各月份之月投保薪资平均计算。
劳保年金施行后,不论是“三种年金给付”、“老年一次金”或“一次请领老年给付”,于计算给付标准时,如保险年资未满1年,依其实际加保月数按比例计算;未满30日,以1个月计算(计算至小数第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例如:实际投保年资16年3个月15天,则以“16又12分之4”年(16.33年)计算核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