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受理财产申报机关(构)应就有无申报不实或财产异常增减情事,进行个案及一定比例之查核。查核之范围、方法及比例另于审核及查阅办法定之。
受理财产申报机关(构)为查核申报财产有无不实、办理财产信托有无未依规定或财产异常增减情事,得向有关之机关(构)、团体或个人查询,受查询者有据实说明之义务。监察院及法务部并得透过电脑网络,请求有关之机关(构)、团体或个人提供必要之资讯,受请求者有配合提供资讯之义务。
受查询之机关(构)、团体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说明或为不实说明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经通知限期提出说明,届期未提出或提出仍为不实者,按次连续处新台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锾。受请求之机关(构)、团体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提供或提供不实资讯者,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