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红花岗区**办**村***组修建违法建(构)筑物一案,已经本机关立案调查。现查明,你于2014年8月在红花岗区**办**村***组修建钢架棚及砖混,已完工,经勘测:该建(构)筑物占地面积79.8㎡,一层,建(构)筑物面积79.8㎡,钢架及砖混结构。

我局于2019年10月28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在7日内自行拆除位于红花岗区南关办长岗村龙井湾组修建的79.8违法建(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