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法规系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后法规修正之历次完整旧条文。

公开发行公司自行评估内部控制制度之目的,在落实公司自我监督的机制、及时因应环境的改变,以调整内部控制制度之设计及执行,并提升内部稽核部门的稽核品质及效率;其自行评估之范围,应涵盖公司各类内部控制制度之设计及执行。

公开发行公司执行前项评估,应于内部控制制度订定自行评估作业之程序及方法。

公开发行公司应注意相关法令规章遵循事项并依风险评估结果,决定前项自行评估作业程序及方法,并至少包含下列项目:

一、确定应进行测试之控制作业。

二、确认应纳入自行评估之营运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