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闲置之固定资产,除折旧方法采用工作时间法或生产数量法者外,得按原折旧方法继续提列折旧。

(台中讯)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之固定资产于开始使用后,因闲置而转列其他资产时,除该营利事业折旧方法采用工作时间法或生产数量法,因未实际供生产使用,勿须提列折旧费用外,其余采用平均法、定率递减法、年数合计法或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定之折旧方法者,应按其实际成本,以其未折减余额,按原折旧方法继续提列折旧。

该局进一步提醒纳税义务人注意,在提列闲置固定资产之折旧时,该折旧数额应依固定资产性质及折旧提列方法,列报为当期营业费用或营业成本。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自98年1月1日取得生产用之机器设备1台,成本为新台币(以下同)1100万元,预估残值100万,耐用年数为10年,折旧方法采用平均法。该公司自98年度起每年提列折旧100万元,惟该机器设备自100年1月1日起闲置,甲公司100年度仍应就该机器设备提列折旧100万元,并依该机器设备系供生产使用,列报为当期成本。纳税义务人如对闲置固定资产提列折旧有任何疑问,请拨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该局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