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贴者:2015年1月14日 下午9:54和记 [ 已更新 2015年1月14日 下午9:55 ]

为落实照顾农民生活、减轻农民之负担,财政部将于近日核释农民个人接受其他农民委托提供农业机械代耕服务,如未雇用员工协助处理者,得免办理营业登记并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说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19款规定,未经加工之生鲜农、林、渔、牧产物、副产物;农、渔民销售其收获、捕获之农、林、渔、牧产物、副产物,免征营业税。另按同法施行细则第16条之3第3项规定,上开规定后段所定农、渔民销售其收获、捕获之农、林、渔、牧产物、副产物,以该农、渔民自产自销者为限,自他人收购者,不包括在内。是以,营业税法对于农产品采对物兼对人免税,农民销售自行加工其收获之农产物或副产物(含加工劳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基于茶菁加工属制作茶叶或茶品之必要程序,囿于资力无法购置器械设备自行加工之茶农,允宜就其委托他人加工之劳务免征营业税,俾使茶农自产自销茶叶者,不论自行加工或委托他人加工之租税待遇一致,该部爰于101年6月28日以台财税字第10104571330号令核释,茶农接受其他茶农委托将其收获之茶菁加工免征营业税。除上述茶菁加工外,据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查告,农民除自耕外,于农闲时提供农业机械协助其他农民整地、种植、收获等农事操作,系国内农业生产重要作业模式,其性质与农民受托处理茶菁之加工相同。考量是类农民以个人身份提供其他农民机械代耕劳务,如未雇用员工协助处理者,尚与一般接受他人委托加工之商业经营形态有别,其取得之收入参照上开该部101年6月28日令释规定,得免办理营业登记并免征营业税,以落实照顾农民生活、减轻农民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