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确保我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保持一致,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决定对我区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预计9月底前全面完成。

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重点围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民法典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进行。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起草或者实施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经自治区司法厅汇总审核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起草或者实施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

同时,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不符合民营企业发展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要求的各类歧视性规定和做法同步进行清理,为支持我区民营企业改革发展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宁夏法治报记者 杨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