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88 条,除于大会上退任之董事或由一名正式合资格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股东(获提名人士除外)签署一份通知表明其有意提名有关人士参选,而获提名人士亦已签署一份通知表明其愿意参选,并将该等通告递交至总办事处或过户登记处外,任何人士若非获董事推荐参选,均无资格于任何股东大会上竞选董事职位。递交该(等)通告之期限为于寄发有关选举之股东大会通告翌日(及包括该日)开始并于该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七(7)日(不包括该日)结束。
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第58项 任何于递呈要求日期持有不少于本公司缴入股本(附有于本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利)十分之一的任何一名或以上的股东,有权于任何时间透过向董事会或本公司秘书发出书面要求,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处理有关要求中指明的任何事项。
有关要求须由股东签署。
股东及其他权益人可将其向董事会发出之查询及疑问经公司秘书作出提问。公司秘书会将有关查询及疑问转交首席执行官或其他相关之委员会主席或高级管理层予以处理。
本公司欢迎股东提呈有关本集团业务、策略及╱或管理之建议于股东大会上讨论。有关建议须透过书面要求寄交予董事会或公司秘书。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拟提呈建议之股东应根据上文“股东如何召开股东特别大会”所载之程序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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