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常会之召集,应于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股东临时会之召集,应于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股东常会之召集,应于三十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临时会之召集,应于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经相对人同意者,得以电子方式为之。
选任或解任董事、监察人、变更章程、减资、申请停止公开发行、董事竞业许可、盈余转增资、公积转增资、公司解散、合并、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各款之事项,应在召集事由中列举并说明其主要内容,不得以临时动议提出;其主要内容得置于证券主管机关或公司指定之网站,并应将其网址载明于通知。
代表公司之董事,违反第一项至第三项或前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但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由证券主管机关处代表公司之董事新台币二十四万元以上二百四十万元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