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诉曾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雷某诉曾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雷某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代理人,现对相关问题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根据雷某当庭举证以及审判员当庭向曾某、王某核实,曾某、王某共同经营招牌名为“某某国际”的店铺,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此,本案可以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贵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即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3-1.5倍为基础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在本案中,贵院即使考虑优化营商环境等因素,仍然不能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而应该至少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3倍为基础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