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驾驶人驾驶联结车、大客车、大货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车所有人及驾驶人各处新台币四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禁止其驾驶:

四、领有大货车驾驶执照,驾驶大客车、联结车或持大客车驾驶执照,驾驶联结车。

五、驾驶执照业经吊销、注销仍驾车。

六、使用伪造、变造或蒙领之驾驶执照驾车。

七、驾驶执照吊扣期间驾车。

前项第五款、第六款之驾驶执照,均应扣缴之;第七款并吊销其驾驶执照。

违反第一项情形,并记该汽车违规纪录一次。

汽车所有人如已善尽查证驾驶人驾驶执照资格之注意,或纵加以相当之注意而仍不免发生违规者,汽车所有人不受本条之处罚。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前段规定,汽车驾驶人拒绝 接受同条第一项第一款酒精浓度测试之检定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同条例 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前段复规定,汽车驾驶人曾依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前段规 定吊销驾驶执照者,三年内不得考领驾驶执照。又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 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条例第六十八条另规定,汽车驾驶人因第三十五条 第四项前段规定而受吊销驾驶执照处分者,吊销其持有各级车类之驾驶执 照。上开规定与宪法第二十三条比例原则尚无抵触,而与宪法保障人民行 动自由及工作权之意旨无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