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领有驾驶执照之汽车驾驶人于有效期间内,得凭原驾驶执照向公路监理机关申请换领同等车类之国际驾驶执照。

二、换领国际驾驶执照,应填具异动登记书,并缴验第五十条第六项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之身份证明文件及原驾驶执照。

三、持有互惠国所发有效之国际驾驶执照,在我国境内作三十天以内之短期停留者,准予免办签证驾驶汽车;如停留超过三十天者,仍应向公路监理机关办理签证。

四、国际驾驶执照之签证最长为一年,若原照或停居留证明(件)有效期间未满一年者,以先届满之日期为准,逾期不得驾驶汽车。

汽车驾驶人依前项第一款规定申请换领国际驾驶执照,同时申请换发新照者,得不受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应于有效期间届满前一个月内向公路监理机关申请换发新照规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