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者,依下列规定处罚:
一、交易或补助金额未达新台币十万元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二、交易或补助金额新台币十万元以上未达一百万元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三、交易或补助金额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未达一千万元者,处新台币六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
四、交易或补助金额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者,处新台币六百万元以上该交易金额以下罚锾。
前项交易金额依契约所明定或可得确定之价格定之。但结算后之金额高于该价格者,依结算金额。
违反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