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于民国74年订定“事业单位实施劳工值日(夜)应行注意事项”,若事业单位依照该注意事项所定原则,要求劳工于工作时间以外,从事非劳动契约约定之工作,如收转急要文件、接听电话、紧急事故通知联系或处理等工作,均不列入工作时间。但因“值日夜班”与“加班”实务上易生误解与争议,劳动部于108年预告该注意事项将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适用。

劳工局局长王鑫基提醒,自111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如有使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非劳动契约所约定之工作(如排定值日/夜人员),原值日(夜)之时间将认定为工作时间,如有超过正常工作时间(每日8小时)部分,即应计入加班时数内并依法给付加班费,请事业单位提前妥善规划人力,以为因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