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对象因汽车交通事故,经本保险之保险人提供保险给付后,得向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保险人请求偿付该项给付。
保险对象发生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之保险事故,本保险之保险人于提供保险给付后,得依下列规定,代位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规应强制投保之责任保险保险人请求;未足额清偿时,向第三人请求。
二、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责任保险者,向其保险人请求;未足额清偿或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请求。
前项所定公共安全事故与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最低求偿金额、求偿范围、方式及程序等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