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灾害防救团体或灾害防救志愿组织登录时,其成员户籍设籍地疑义案,如 说明二,请 查照。

一、依据本署100年12月9日消署救字第10006004971号函(谅达)办理。

二、有关灾害防救团体或灾害防救志愿组织登录,请各直辖市、县(市)消防局在经费许可,并且灾害防救团体或灾害防救志愿组织于协勤调度、管理及训练等方面均能配合下,应尽可能协助各灾害防救团体或灾害防救志愿组织办理登录,其成员户籍地可不需设籍于登录之县市内。

正本:台北市政府消防菊、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台中市政府消防局、台南市政府消防局、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台湾省各县市消防局、金门县消防局、福建省连江县消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