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从而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透过行为作出承诺者除外。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契约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该承诺之内容须与要约相同,若与要约内容不同,则为原受要约之人所发出的新要约。(民法160条第2项)
以意思表示为之,但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依其约定,而依习惯或事件之性质,承诺不须通知者,在相当期间,有可认为承诺之事实,契约即成立。
承诺之效力为使契约成立,对话承诺的生效时点为要约人了解时(民法94条);非对话承诺为到达要约人时(民法95条)。
若要约定有期限,而承诺的意思表示未于该期限内为之,则期限之后所为的承诺为新的要约。(民法160条第1项)
承诺的撤回也须同时或先时于原本承诺到达,才有撤回的效力。(民法9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