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根据《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83A条作出《2015年立法会条例(修订附表5)令》,以提高立法会选举候选人的资助额;并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第45条订立《2015年选举开支最高限额(立法会选举)(修订)规例》,以提高立法会选举的选举开支限额。两条附属法例将于十一月十三日在宪报刊登。

政府发言人今日(十一月十一日)表示,上述附属法例生效后,自二○一六年立法会换届选举起,立法会选举候选人的资助额将由每票12元增至每票14元,而地方选区及功能界别的选举开支限额将增加至下列数额:

发言人说:“是次资助额的增幅是以二○一三年至二○一六年之间的预计累积通胀率(即百分之十五点六)为基础订定的。而选举开支限额的调整亦是考虑到相同期间的预计累积通胀率、上届立法会换届选举中需竞逐候选人申报的选举开支,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而订定的。”

两条实施有关调整的附属法例将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按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处理。

2015年11月11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