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对于检察官评鉴委员会于2012年10月8日所作出之决议,声明如下:

检察官评鉴委员会于本年度1月6日成立,整整9个月之审查,仅仅产出1号决议,效率未能符合一般人民期待。

是故,受评鉴检察官刘仲慧遭认已“不适任”检察官,系受“转职”而非“免职”之处分,似应更加清楚说明为妥,以免有混淆视听之虞。

尽管如此,由于决议书全文尚未公布,但从结果而言,较之以往,本案之惩处似属非轻,显见法务部主动移送、检察官评鉴委员会决议,均展现出“正人必先正己”之决心,相信众人亦乐见如此之发展走向。

唯仍有令人忧心之处,除了检察官评鉴委员会之审查效率之外,似仍脱免不了“官官相护”之阴影。倘媒体所披露之消息无误,由人民所检举的林冠佑检察官案件,亦在审议之中,案情之事实简单,违失之处明显,不知为何未在此次的公布之列?

况且,林检察官所涉情节之严重程度,似乎并不亚于本案之刘检察官(详见本会网站两次记者会所公布之侦查庭录音实况一、二)。然而,台北地检署先前的“力挺”态度,令人印象深刻,相较于刘检察官此次乃受台东地检署主动移送调查,亦有天壤之别,究竟会有如何的结果,且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