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英语中,不可以想当然地将bench译为“椅子”,通常翻译为“法官”、“法官席”、“裁判庭/法院”等。在本文中,还需要注意bench conference这一术语。
参考译文:到十三世纪初期,尽管完全意义上的地方法院还未被废除,但是从君主法庭演变来的中央法院 – 即财政法院、普通诉讼法院以及王座法院的至上地位已经得以确立。
解释:Court of Common Pleas 被译为“普通诉讼法院”,普通诉讼法院管辖土地案件以及民事纠纷。King’s Bench被译为王座法院,王座法院最初形成时,是一个刑事法院,又是对普通诉讼法院民事案件作出复审的法院。在1873-1875年司法改革前,英国的初审法院(trial court)就包括上述3个法院(财政法院、普通诉讼法院、王座法院)。
参考译文:情节不严重的犯罪不需要陪审团审判,甚至在严重的案件中(如果州法律允许),被告人也可以放弃其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这种程序被称为“法官审”,即法官同时充当事实和法律的裁判人。
解释:在美国,陪审员素有“事实之法官”之称,也就是说陪审员与法官各司其职,陪审员负责事实的判断,法官负责适用法律。而“法官审”的意思就是:案件没有陪审团参与,仅有法官审理,法官即裁决案件事实又适用法律。
参考译文:如果证人在回答直接询问时虚构答案,而这种回答有可能影响审判的结果时,对方律师可以提出反对,并请求庭审会谈。
解释:与bench conference紧密相连的还有一个短语,就是approach the bench(双方律师都可以请求法官允许其“靠近法官席”,律师通常站在法官席旁,就争议问题低声会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