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金融风暴爆发期间香港经济转差,有许多个人申请破产的案件。当中有部分案件人士,在破产前拥有自置居所的部分业权,但由于当时楼价低迷,部分物业更变成了“负资产”,承按人在贷款人仍然履行还款责任的前提下没有即时向破产人追讨,而破产信托人基于物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同样没有采取行动要求变卖物业。时至今天,楼价高企,破产令虽已解除,但破产人却面对另一个烦恼,就是其业权已依例归属于信托人,夫妻联名的物业权将会被出售,以偿还债务。

面对着上述问题,朋友有几个疑问:(1)不是解除破产令之后便不用还债吗?(2)现在要出售业权以偿还债务,多年来累计的利息不是很高吗,如何还,怎么还?(3)房子是与妻子联名,是一间公屋,现已供完贷款,能够再抵押借钱吗?

就第一个问题,根据《破产条例》(条例)之规定,当破产令解除后,破产人便可获免除所有于破产诉讼中可予证明的债项。 上述个案破产人自己的一半业权早已依例归属信托人等待偿还债务,其实现在只是信托人执行债务偿还而已。如果卖楼后仍然资不抵债,当事人的确在破产令解除之后,也不用再拿钱出来还款的。由于另外半份业权仍属妻子所有,在申请强制出售前,信托人或会咨询这位业权人是否愿意优先赎回配偶的半份业权。如果破产后的银行供款全部由另一半业主继续负责支付,计价时考虑略作补偿。第二及第三个问题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