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债权人向法院提交破产呈请,起诉拖欠债项的个人、公司或公司合伙人;

(b) 无力偿债的债务人向法院自行提交破产呈请。

破产法例的主要目的是:

(a) 收集和变现破产人的全部资产,把其摊分给债权人;

(b) 调查无力偿债的原因,惩罚违反破产法例条文规定的破产人。

《破产条例》也提供了破产之外的另一项选择–个人自愿安排(自愿安排):

(a) 在自愿安排之下,债务人向法院和债权人提出一项偿债建议,建议一获批准,在法律上即对所有债权人都具有约束力。

(ii) 他/她可以免受《破产条例》及其他条例的法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