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鼓励具社区营造经验者,持续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培养公民意识,促进在地永续发展。
(一)成年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中华民国国民或持有居留证者,得以个人名义 申请。
(二)依法设立登记或立案之组织(不含政治团体)。如为营利组织,提案计 画应事前取得合作社区、社群或组织之书面同意,并符合公共性,补助 款应全数使用于提案计划,不得用于营利用途。
五、有关类别、提案原则、可申请本计划补助项目、申请文件、审查及核定、督导考核、拨款、注意事项等事宜,详见“112年度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社区营造点计划补助”。
“112年度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社区营造点计划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