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笔土地标示、权利范围、标售底价、保证金金额及标售情形:详见案附开标结果一览表。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国101年12月25日至102年1月4日止共10日。
三、有关优先购买权之规定:本项公告代替对优先购买权人之通知,依本条例第12条规定之优先购买权人及优先级如下:(一)地上权人、典权人、永佃权人。(二)基地或耕地承租人。(三)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四)本条例施行前已占有达10年以上,至标售时仍继续为该土地之占有人。符合规定之优先购买权人请依地籍清理未能厘清权属土地代为标售办法第9条至第11条规定于公告之日起10日内(及102年1月4日前),预缴相当于保证金之价款及检附下列文件,以书面向本府地政处为承买之意思表示,逾期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一)身份证明文件。(二)符合本条例第12条第1项得主张优先购买权之证明文件。(三)申请人为土地占有人者,另检附第10条规定之证明文件。(四)其他经中央地政机关规定之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