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一般香港人都听过产假“前四后六”,亦明白“前四后六”是指孕妇的产假由预产期前4星期开始至分娩后6星期为止。但究竟如何才可享有有薪产假?产假又是否必须“前四后六”?
根据《雇佣条例》(第57章)(下称 “该条例”)第12(1) 条,女性雇员只要在产假开始前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工作最少18小时,并就怀孕及拟放产假一事通知雇主,该雇员便可享有连续10星期的产假。但读者需留意,上述的产假是无薪产假。根据该条例第14(2)条,怀孕雇员可享有有薪产假,若雇员在产假开始前已连续受雇于该雇主满40星期,并就怀孕及拟放产假一事通知雇主。如雇主要求怀孕雇员说明其预产期或分娩日期,雇员亦须向雇主递交医生证明书。其实,产假并不一定只限为10星期。该条例第12(2)(b)条订明,如分娩日期较预产期迟,雇员更可享有由预产期翌日起至确实分娩日期为止的额外产假。如雇员不幸因怀孕或分娩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最多亦可获额外4星期的无薪产假。按第14(3A)条,怀孕雇员的有薪产假薪酬的每日款额为雇员在产假首天前十二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雇主如不让怀孕雇员放产假,或不支付雇员产假薪酬,均属违法,最高可被罚款港币50000元。
那么怀孕雇员可自行决定其产假的开始日期吗?根据该条例第12AA条,怀孕雇员是可以选择一个在预产期前不少于2星期而又不多于4星期的日期开始其产假,但前提是需要获得雇主同意。如果雇员没有提出要求,或其建议的日期未得到雇主的同意,怀孕雇员便须在预产期前4星期开始放产假。如雇员在放产假前分娩,其产假会由实际分娩的日期开始计算。在这种情况下,雇员须按该条例第12(5)条在分娩后7天内将分娩日期通知雇主,并向雇主说明其放产假的打算。由此可见,产假并不一定是“前四后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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