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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一般香港人都听过产假“前四后六”
相信一般香港人都听过产假“前四后六”,亦明白“前四后六”是指孕妇的产假由预产期前4星期开始至分娩后6星期为止。但究竟如何才可享有有薪产假?产假又是否必须“前四后六”? 根据《雇佣条例》(第57章)(下称 “该条例”)第12(1) 条,女性雇员只要在产假开始前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工作最少18小时,并就怀孕及拟放产假一事通知雇主,该雇员便可享有连续10星期的产假。但读者需留意,上述的产假是无薪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