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年
上列被告因诈欺等案件,本院于民国109年10月27日所为之判
上列被告因诈欺等案件,本院于民国109年10月27日所为之判决原本及其正本,兹发现有误,应更正如下: 原判决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编号5“宣告刑”栏内关于“李佳玲犯三人以上共同诈欺取财罪,处有期徒刑壹年壹年。”应更正为“李佳玲犯三人以上共同诈欺取财罪,处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李佳玲犯三人以上共同诈欺取财罪,处有期徒刑壹年壹年
上列被告因诈欺等案件,本院于民国109年10月27日所为之判决原本及其正本,兹发现有误,应更正如下: 原判决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编号5“宣告刑”栏内关于“李佳玲犯三人以上共同诈欺取财罪,处有期徒刑壹年壹年。”应更正为“李佳玲犯三人以上共同诈欺取财罪,处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李佳玲犯三人以上共同诈欺取财罪,处有期徒刑壹年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