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政治献金会计报告书应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相关疑义及建议一案。

1.有关政党党产与政党、公职人员政治献金申报,须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法令规定为何?

有关年度收入总额或财产总额达新台币3千万元政党之决算书表,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系由内政部订定之“政党及政治团体财务申报要点”第8点所明定;政党及收受金额达新台币8百万元拟参选人之政治献金会计报告书,应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则系依“政治献金法”第19条规定。

2.政党之政治献金申报是否一律须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乙节:

按政治献金法第19条规定,政党之政治献金会计报告书应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违反者,依同法第27条第1项第2款规定,处行政罚。究其立法原意,系为确保政治献金来源公开化、透明化,爰明定政党之会计报告书之可信度及公信力,以接受公众检验。故上开规定,应属合理,政党之政治献金申报,不论其收受金额高低,一律须经会计师查核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