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瘾治疗没完成,算是观察勒戒了吗?

最高法院刑事庭今天透过征询程序,完成一个法律争议的见解统一,这个问题涉及戒瘾治疗未完成时,可不可以算是观察、勒戒过。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对第一次施用或一段时间以上没施用的人,给予观察、勒戒先行的优惠,把吸毒的人当作病患的帮忙。观察、勒戒最长2个月,期满之前,如果经评估没有施用倾向,应为不起诉之处分(成人犯)或不付审理之裁定(少年犯)。但如果观察、勒戒期满,仍然还是有施用倾向,将会进入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强制戒治。

虽然观察、勒戒和强制戒治并非刑罚,但也是一种人身自由的拘束,需要进入勒戒所,让人失去一段时间的自由。除此之外,地检署还有一种替代方式,称之为戒瘾治疗。检察官透过缓起诉的手段,和特定的医疗院所合作,让吸毒的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定时到医院报到,透过治疗的方式,协助吸毒者摆脱毒瘾。和观察、勒戒必须一段期间待在勒戒所相较,参与戒瘾治疗的吸毒者,还可以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只是时间拉得更长一些。

戒瘾治疗搭配着缓起诉手段,如果吸毒者在2年的缓起诉期间内,没有遵循缓起诉的要求,甚至又再次吸毒被验到,这样缓起诉就会被撤销。

问题是,当缓起诉被撤销时,戒瘾治疗很可能还没有完成,没有完成的戒瘾治疗,可不可以算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要求的“观察、勒戒”?

如果算的话,那检察官在撤销缓起诉后,下一步就可以直接起诉给法院判刑;如果不算的话,那检察官撤销之后,还是要再给观察、勒戒的机会,来符合法定的要求。

今天最高法院刑事庭透过征询程序达成的统一见解认为:“未曾经观察、勒戒之被告因施用毒品,经检察官为附命完成戒瘾治疗之缓起诉处分(简称“附命缓起诉”),若被告于缓起诉期间未完成戒瘾治疗,经检察官撤销缓起诉处分,应由检察官依现行法规定为相关处分,不得直接起诉(或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最高法院的意思是,戒瘾治疗要完成,才能算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针对初犯吸毒者,所要求的观察、勒戒,既然戒瘾治疗没有完成,等于观察、勒戒没有执行完毕一样,就会回复到缓起诉前的状态。依法检察官可以向法院声请观察勒戒,也可以再给戒瘾治疗的缓起诉处分,但就是不能直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