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献金法第7条第1项第2款规定之“巨额采购”采复数决标数量组合之方式,其项目标的相同时,以个别得标厂商之“契约金额”认定之。

查本法第7条第1项第2款规定,与政府机关(构)有“巨额采购”契约,且在履约期间厂商,不得捐赠政治献金,其立法意旨在避免与政府有巨额采购,且在“履约”期间之厂商,利用政治献金影响政府之决策,与政府采购法规范达巨额采购金额,须践行该法所定采购程序的立法目的尚属有别,合先叙明。

有关所询复数决标采数量组合之方式,其项目标的相同,个别得标厂商之“决标金额”未达巨额采购者,是否属本法第7条第1项第2款规定之巨额采购,鉴于该款规范对象既为“与政府机关(构)有巨额采购契约,且在‘履约’期间之厂商”,为符规范意旨,应以个别厂商之“契约金额”认定为宜,又个别厂商之“契约金额”如未达巨额采购,应尚未具该款立法规范的影响性,基于维护捐赠者权益、公平参与原则以及鼓励捐赠行为公开透明等考量,尚无本法第7条第1项第2款巨额采购规定之适用。至为应查询需要,并以实务上个别厂商之决标金额因有公告可供查询,则同意得以个别厂商之决标金额作为查询依据;至个案查询时,如认有必要,亦得洽请厂商提供契约金额以为参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