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并保障消费者食得安全,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下称食药署)从109年7月1日起,有4项新措施上路,重点说明如下:

为与国际规范调和,食药署参考联合国食品标准委员会及食品添加物专家委员会,订定一氧化二氮使用的食品范围、限量、限制及规格标准之规定;自109年7月1日起,一氧化二氮应符合食品添加物管理相关规定,包括应办理查验登记、登录、标示、建立追溯追踪资料等规范。

二、完整揭露食品过敏原,应标示项目扩增至11项:

为揭露食品过敏原资讯,食药署参考国人发生食品过敏之临床调查资料及国际规范,检讨食品过敏原标示项目,自109年7月1日起,市售包装食品如含致过敏性内容物,应标示过敏原醒语资讯,包括甲壳类、芒果、花生、牛奶或羊奶、蛋、坚果类、芝麻、含麸质之谷物、大豆、鱼类及其制品,以及使用亚硫酸盐等。

三、扩增应实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统(HACCP)之食品制造业别:

具工厂登记、食品从业人员5人以上且资本额未达新台币(下同) 3000万元之“食用油脂”、“罐头食品”及“蛋制品”等3个制造业别,自109年7月1日起,应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之规定。

四、资本额未达3000万元之食品工厂,应设置卫生管理人员:

具工厂登记、食品从业人员5人以上且资本额未达3000万元之“其他食品制造业”,自109年7月1日起,应设置卫生管理人员。